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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09-16 10:26:35
近幾年來,區(qū)塊鏈(blockchain)是一個很紅的網(wǎng)絡技術,其相關的貨幣技術與各種應用,引起許多人關注,也有不少公司開始從事區(qū)塊鏈的相關加密貨幣交易或服務。有趣的是,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可否被某家公司注冊為商標,并禁止其他公司使用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作為商標,否則構成侵權?2018年在美國起訴的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訴訟案,就是這樣的有趣案件,而這則案件在2019年8月法院做出初步判決。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國Blockchain公司(以下合稱Blockchain公司),控告Paymium公司及其創(chuàng)辦人Pierre Noizat先生,主張Paymium公司使用blockchain.io為商標和網(wǎng)址,侵害了其BLOCKCHAIN的商標權,并有其他不實陳述等不公平競爭行為。
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是一家于盧森堡設立的公司,而美國Blockchain公司則是其在美國設的子公司。Blockchain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數(shù)字資產(chǎn)交易平臺,使用自己的BLOCKCHAIN商標和服務商標,促成超過一億筆數(shù)字交易,交易總價值超過二千億美元,并對全球140個國家的2800萬客戶,提供可信賴、安全的數(shù)字支付工具以及其他信托金融服務。
Blockchain公司說明,其對于小寫的「blockchain」(區(qū)塊鏈)這個字,并沒有主張商標,小寫的「blockchain」(區(qū)塊鏈)這個字可用來形容什么是加密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y),例如比特幣(bitcoin),且可用來形容產(chǎn)業(yè)可能從事的各種應用。
Blockchain公司主張其商標的范圍,是從2012年起至今,長期使用的大寫的BLOCKCHAIN商標,并將此商標用于販賣各種自家的Blockchain產(chǎn)品和服務,包括可信賴的數(shù)字帳戶以及其他金融服務,且BLOCKCHAIN商標,在美國與世界消費者之間已經(jīng)普遍著名。
從2013年起,原告Blockchain公司所使用的網(wǎng)站,網(wǎng)址為www.blockchain.com ,并以BLOCKCHAIN.COM作為商標,營銷其網(wǎng)站與服務。若在使用Google搜索引擎以「blockchain」為關鍵詞搜尋,所得到的第一筆搜尋結果,就是原告的www.blockchain.com網(wǎng)站。
另外,于2017年1月開始,原告Blockchain公司開始使用BLOCKCHAIN的設計商標(請見下圖一),在美國的州際商務,對消費者從事營銷、廣告、散布、要約、提供其數(shù)字錢包服務(Digital Wallet Services)、網(wǎng)站服務、和行動App程序服務。
雖然有上述各種使用的大寫B(tài)LOCKCHAIN商標,原告Blockchain公司在美國主要注冊的商標,是2018年7月注冊的商標。其所注冊的商標,并沒有強調顏色必須是藍色。
被告Paymium是一家提供數(shù)字貨幣服務的法國公司,之前使用的是其他商標,包括PAYMIUM和BITCOIN CENTRAL,從事的是加密貨幣的交易服務。
但到2018年時,Paymium公司開始使用blockchain.io這個商標與網(wǎng)址,從事相關宣傳,吸引投資者參與其數(shù)字貨幣首次公開發(fā)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推銷自己的數(shù)字貨幣服務平臺的服務。
原告認為,這會讓他人以為,其發(fā)行的數(shù)字貨幣首次公開發(fā)行,與Blockchain公司有關,且有相當多的消費者真的被混淆。故原告主張其行為構成商標侵害,以及誤導陳述。
本案被告反擊,并申請「駁回起訴」(motion to dismiss),亦即認為原告的主張在法律上根本無法成立,而不需要進一步召開陪審團。
被告認為,blockchain是通用名稱,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原告的商標,除了有注冊的BLOCKCHAIN及圖形之外,其他的使用只是一種描述性使用,亦即描述其所販賣的商品或服務與區(qū)塊鏈有關,并不具識別性。
被告主張,原告Blockchain公司在2017年11月申請前述的BLOCKCHAIN設計商標時,美國專利商標局于2018年3月初步認定blockchain這個字只是描述性的字眼,要求必須對這個字聲明不專用。十五天后,Blockchain公司同意對這個字聲明不專用。最后美國專利商標局同意該BLOCKCHAIN設計商標的注冊。被告Paymium公司認為,從這個過程中,原告自己都承認,Blockchain這個字只是描述性的字眼。
但原告Blockchain認為,其商標在性質上并非描述性商標,就算blockchain這個字有區(qū)塊鏈的一般意義,但原告擁有的商標都是以大寫呈現(xiàn),具有第二意義。除此之外,原告的BLOCKCHAIN商標,和被告的Blockchain.io商標,兩者構成實質近似。
由于被告申請「駁回起訴」,故紐約南區(qū)地區(qū)法院在2019年8月做出初步判決。法院認為,識別性屬于事實問題,有沒有第二意義和兩商標有沒有實質近似,也是事實問題,故關于商標的侵權主張部分,都有必要進一步召開陪審團。
不過,原告訴訟的另一個部分,是主張被告對于所發(fā)行的數(shù)字貨幣有向美國證管會申請登記,屬于不實陳述。法院認為被告確實有向證管會申請審查中,故不算是不實陳述,這部分則判決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因此,這個案件就只剩下商標侵權的部分,將繼續(xù)進行后續(xù)的陪審團審判。到底最后結果如何,會決定我們對于blockchain這個字的使用范圍,值得我們繼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