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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31 10:23:09
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前美國職業(yè)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宣判。
判決結果顯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中的“喬丹”商號以及涉及“喬丹”的商標。不過由于其注冊的部分“喬丹”商標早已超過五年爭議期,成為了不可撤銷的商標,因此這部分商標應采用包括區(qū)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前美國職業(yè)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
同時,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及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而對于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雖然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除此之外,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而對于上述提到的“五年爭議期”的具體情況,“商標局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基于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來駁回商標申請,侵犯姓名權雖然是理由之一,但一般商標局不會主動作該項審查。通常是需要權利人提出異議或爭議或無效。但商標法規(guī)定,除非是對馳名商標的惡意注冊,否則爭議或無效必須在(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喬丹主張的是姓名權,所以超過五年的很可能無法宣告無效?!?
至此,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這場歷經八年長跑的商標侵權案終于暫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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