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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23 13:40:09
百度在線網(wǎng)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天津百度商務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日前一審宣判,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百度商務酒店禁止使用“百度”作為商標,賠償百度公司15萬元損失。
天眼查App顯示,百度公司認為在百度商務酒注冊包含有“百度”文字的企業(yè)名稱,已經(jīng)給公眾造成了混淆,并且被告在酒店的各種標識以及宣傳資料,也對于“百度”文字商標進行了突出性的使用,其目的在于利用原告的市場信譽及聲望,誤導公眾,使得公眾相信被告與原告存在某種聯(lián)系。該行為既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又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查發(fā)現(xiàn)百度商務酒店硬件設施一般,服務不到位,許多消費者在多款酒店點評軟件中均給出了較差的評價。原告認為這同時也降低了“百度”品牌對于公眾的吸引力。
百度公司向法院請求判令百度商務酒店在其企業(yè)名稱中立即停止使用“百度”商號,撤換并銷毀含有“百度”字樣的標識及宣傳材料,賠償原告因其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失300萬元。
百度商務酒店辯稱“百度”一詞在漢語中已經(jīng)存在了八百多年的歷史,眾所周知是來源于辛棄疾“眾里尋他千百度”,不經(jīng)百度使用也是家喻戶曉。漢字“百度”在2004年前后有其他商品,比如瓷磚、門窗等申請過注冊商標。因此單純兩個漢字“百度”不能成為馳名商標。自己經(jīng)營的是低端快捷酒店,每年虧損或微利,至今未收回投資,根本沒有收益。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將“百度”二字作為其企業(yè)字號,并將“百度商務酒店”使用在其店面招牌及店內(nèi)設施、物品上,將導致消費者對被告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足以引人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特定聯(lián)系。被告主觀上有利用“百度”商譽的過錯,客觀上會借助“百度”作為原告注冊商標所累積的聲譽,其行為會造成市場混亂,構成不正當競爭。11月18日一審判處百度商務酒店在30日內(nèi)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百度”文字,停止在店面招牌及店內(nèi)設施、物品中使用“百度”文字;賠償原告百度公司15萬元,同時負擔案件受理費16548元。
相關標簽: 商標權轉讓商標權商標權的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