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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12-24 14:32:20
“免費WiFi,一鍵連接?!睂τ诰W(wǎng)絡分享互動平臺“WiFi萬能鑰匙”,廣大手機用戶并不陌生。自2012年9月上線以來,上海連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連尚公司)旗下的“WiFi萬能鑰匙”平臺月活躍用戶數(shù)已超過8億,其流量資源與用戶資源吸引了眾多企業(yè)進行廣告投放。然而,連尚公司欲將其App所使用的“WiFi萬能鑰匙及圖”標識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卻因被認為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性質產生誤認,屬于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商標注冊申請接連遭遇駁回。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連尚公司的上訴請求,連尚公司最終未能化解“WiFi萬能鑰匙及圖”商標在其廣告類服務商的欺騙性之虞,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第23602110號“WiFi萬能鑰匙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如圖)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得以維持。
據(jù)了解,連尚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注冊成立,經(jīng)營范圍涵蓋從事計算機技術領域內的技術服務、網(wǎng)絡工程、廣告的設計與制作、利用自有媒體發(fā)布廣告等。連尚公司在官網(wǎng)上宣稱,截至2016年6月底,“WiFi萬能鑰匙”累計用戶數(shù)超過9億,月活躍用戶數(shù)超過5.2億;同年下半年,連尚公司開始加速“WiFi萬能鑰匙”的商業(yè)化布局,當年其信息流廣告收入達15億余元。
2017年4月14日,連尚公司提出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在通訊媒體上出租廣告時間、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替他人推銷等第35類服務上。
針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jīng)審查認為,涉案商標與第12003959號“WiFi共享精靈”商標、第15087202號“云WIFI”商標、第16316328號“平安WIFI”商標、第23174136號“wifi及圖”商標(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據(jù)此,原商標局駁回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
連尚公司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并提交了該公司的廣告照片、媒體對該公司及其產品的報道、該公司獲獎情況及財務報告等證據(jù),據(jù)此主張涉案商標經(jīng)過該公司的使用、宣傳,已達到了馳名的程度,與4件引證商標在外形、讀音等方面不近似,而且其他包含“WiFi”詞匯的商標已在第35類服務上被核準注冊。綜上,連尚公司請求對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原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第23174136號“wifi及圖”商標在初審階段由原商標局決定駁回注冊申請,該決定已生效,故該商標不再構成涉案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而且涉案商標與其他3件引證商標整體尚可區(qū)分,不構成近似商標。但是,原商評委認為涉案商標中的“WiFi”是一種可以將個人電腦、手持設備等終端以無線方式互相連接的技術,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連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可注冊性,且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亦不能成為涉案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綜上,原商評委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復審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連尚公司不服原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已有其他類似商標被核準注冊,涉案商標并非表述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內容產生誤認,而且涉案商標經(jīng)該公司大量推廣使用宣傳,并未使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
了解到,連尚公司通過轉讓獲得了核準注冊在廣告、提供全球計算機網(wǎng)絡用戶接入服務、(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與手提電話、網(wǎng)絡通訊設備等商品上的4件“萬能鑰匙”商標,上述商標曾因欺騙性之虞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原商評委認為其均不存在帶有欺騙性的情形。同時,該公司申請注冊使用在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商品與在線社交網(wǎng)絡服務等服務上的兩件“萬能鑰匙”商標,亦曾被他人主張帶有欺騙性而提出了異議,但原商評委亦認為其不存在帶有欺騙性的情形。
針對連尚公司的訴訟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商標中的“WiFi”是一種可以將個人電腦、手持設備等終端以無線方式互相連接的技術,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帶有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而上述規(guī)定屬于絕對條款,與涉案商標是否經(jīng)過使用而獲得知名度及顯著性并無關聯(lián)。同時,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商標并存的情況并非涉案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綜上,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一審判決駁回連尚公司的訴訟請求。
連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涉案商標并非表述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不會使消費者對服務內容產生誤認,而且同類別上大量含有“WiFi”字樣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依據(jù)審查標準的一致性,涉案商標也不應被認定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內容產生誤認。同時,連尚公司系通過使用涉案商標的“WiFi萬能鑰匙”App為媒介向用戶提供免費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已經(jīng)積累了大量用戶,該標志與連尚公司已經(jīng)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不存在帶有欺騙性的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由圖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萬能鑰匙”構成,其中“WiFi”是一種將電子終端以無線方式互相連接的技術,而“萬能鑰匙”則是對建立連接時密碼破解的通俗稱呼,將涉案商標使用于指定服務上,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性質產生誤認,帶有欺騙性。同時,涉案商標的欺騙性并不因涉案商標在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涉案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連尚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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