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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10-15 14:18:41
近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宣判,蘇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蘇寧公司)申請注冊第175693號“SN GAMING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最終以失敗收場。
2017年6月20日,蘇寧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SN GAMING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2018年3月,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中的“GAMING”可翻譯為“賭博”之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為由,駁回蘇寧公司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
對此,蘇寧公司并不甘心,認為訴爭商標中的“GAMING”含義為“游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而且將訴爭商標使用于蘇寧電子競技俱樂部,使用含義為“電子競技”。隨后,蘇寧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fù)審。經(jīng)審理,原商評委同樣以“GAMING”可譯為“賭博”之意,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為由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fù)審決定。
2018年12月,蘇寧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堅持主張訴爭商標“SN GAMING及圖”文字部分包含單詞“GAMING”,其含義并非“賭博”,而是“電子競技”,而且其使用訴爭商標時將“GAMING”作為“電子競技”的英文,實際使用與“賭博”完全不相關(guān)。
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標標識或者其構(gòu)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該案中,訴爭商標文字部分中的“GAMING”一詞包含“賭博”的含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蘇寧公司在使用訴爭商標時,不能排除“GAMING”一詞包含“賭博”的含義,仍可能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綜上,法院一審駁回蘇寧公司的訴訟請求。
蘇寧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jīng)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原商評委和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對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判定結(jié)論。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標識具有多種含義或者具有多種使用方式時,其中某一含義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眾認為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該商標違反該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情況一般不予考慮。該案中,蘇寧公司意圖在使用訴爭商標時令其實際使用含義與“賭博”不相關(guān),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GAMING”一詞具有“賭博”的含義,訴爭商標仍可能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沒有支持蘇寧公司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