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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09-18 12:54:30
2016年10月20日,西安柏朗亞高服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柏朗亞高公司)提出申請第21624191號“花椒”商標,在第32類(3201-3203群組)“啤酒;無酒精果汁;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礦泉水(飲料);果汁冰水(飲料);汽水;無酒精雞尾酒;純凈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钡壬唐飞?,被商標局駁回。
之后柏朗亞高公司提起復審請求。商評委未認可其請求,作出商評字[2018]第26797號《關于第21624191 號“花椒”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其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茶飲料”商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訴爭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因此,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引證商標一:第18478908號商標
接著,柏朗亞高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花椒”構成。“花椒”為一種調味品,指定使用在“啤酒、飲料制作配料、無酒精雞尾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另外,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如在“無酒精果汁、礦泉水(飲料)、純凈水(飲料)”等類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飲料制作配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最后判決:駁回柏朗亞高公司的訴訟請求。
柏朗亞高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3358號行政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花椒”根據(jù)常識不是啤酒、無酒精雞尾酒的主要原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本案的審理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文字“花椒”,“花椒”本身為一種調味品,指定使用在“啤酒、飲料制作配料、無酒精雞尾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柏朗亞高公司主張根據(jù)常識“花椒”不是啤酒等商品的主要原料,但是,隨著產品的不斷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不排除“花椒”作為原料的啤酒等商品出現(xiàn),實際上,目前已經有“花椒”口味的啤酒等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柏朗亞高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柏朗亞高公司對于一審判決中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無酒精果汁、礦泉水(飲料)、純凈水(飲料)”等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沒有提出上訴,本院對此不予評述。
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花椒作為原料生產的啤酒,你喝過嗎?或者你見過嗎?法官們真的是厲害了。竟然知道市場上已經有“花椒”口味的啤酒流通。百度查詢,還真的有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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