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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07-28 10:08:57
前不久,根據(jù)瑞士聯(lián)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Switzerland)的裁決結果,喬治.阿瑪尼(Giorgio Armani)在訴冠星(Glycine)商標侵權案中敗訴。該法院裁定瑞士鐘表制造商冠星的商標與阿瑪尼的商標并不相似。
2017年的7月,喬治.阿瑪尼在瑞士伯爾尼商業(yè)法院(Commercial Court of Berne)對因維克塔(Invicta Watch Group)旗下的手表品牌冠星提起訴訟,稱該品牌的圖形商標“Glycine”侵犯了其受保護的鷹形商標。
冠星商標以其手表品牌的名稱“Glycine”為主,名稱上方是帶有風格化的黑白線條,喬治.阿瑪尼稱其與自己的展翼鷹形商標十分相似,易引起混淆。
喬治.阿瑪尼稱,其鷹形商標的高度顯著性更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
2018年年11月,伯爾尼商業(yè)法院表示支持喬治.阿瑪尼,裁定兩個商標之間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冠星對該裁決提起上訴,并且成功推翻原判,喬治.阿瑪尼于2017年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被駁回。
在最新的裁決中,最高法院裁定伯爾尼法院關于兩個商標之間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結論是錯誤的。
最高法院在裁決中表示:“這兩個商標唯一的共同點就是翅膀圖形,二者的表達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最新裁決指出,伯爾尼商業(yè)法院已經注意到兩個商標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其中,與冠星商標的“更扁平化”的
設計相比,喬治.阿瑪尼的圖形商標與鷹更加相似。
然而,根據(jù)最高法院的裁決內容,伯爾尼商業(yè)法院未能從其中得出正確的結論。
最高法院稱:“當記憶印象由形狀的主特征而不是細節(jié)主導時,在評估混淆可能性方面本應更多地考慮上述提到的差異?!?
喬治.阿瑪尼還稱,鑒于冠星最著名的品牌“Airman”系列與“Armani”具有相同的字母,因此混淆的可能性更大。
但最高法院認為,喬治.阿瑪尼未能對其觀點提供“具體明確的說明”,因此沒有履行提供理由陳述的義務。
在發(fā)送給《世界知識產權評論》(WIPR)的聲明中,冠星的母公司因維克塔表示對該結果“非常滿意”,并承諾將“積極保護和捍衛(wèi)其在全球的知識產權組合”。
冠星在瑞士聯(lián)邦最高法院勝訴是其與喬治.阿瑪尼商標爭奪戰(zhàn)的最新勝利。
2019年2月,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上訴委員會在喬治.阿瑪尼對因維克塔的商標侵權上訴中維持了EUIPO的先前決定,即未發(fā)現(xiàn)兩家公司的商標之間存在混淆。
因維克塔曾申請在EUIPO注冊“Glycine”商標,EUIPO認為喬治.阿瑪尼的在先商標和因維克塔申請的商標在“視覺、聽覺以及概念等各個層面上”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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