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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03-13 10:23:27
很明顯,最近是一天比一天暖和了。實在是很適合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了。
太遠的不說,去些近點的地方一日行是個不錯的選擇。但是,更多人還是更為偏愛利用周末兩天的時間,把節(jié)奏放慢,享受一下難得的休閑時光。旅行,不但要玩得痛快,晚上也要休息好才行,如此才能養(yǎng)精蓄銳,第二天再酣暢整天。太貴的酒店,五星級固然舒適,但價格之高,確實是我們難以承受之重,中檔的連鎖快捷酒店,不至于太貴,也不至于太過臟亂,是大多數人普遍的選擇,就比如我們最常見的如家,漢庭,格林豪泰等等。
貝殼酒店是格林豪泰的子品牌,長期以來,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成功申請注冊了一系列“格林豪泰”“格林貝殼”“貝殼酒店”等商標。
但就在他要申請第22833841號“格林豪泰貝殼酒店”商標時,卻被商評委裁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在上訴期內,格林豪泰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
第22833841號“格林豪泰貝殼酒店”商標是格林豪泰于2017年2月15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餐廳;飯店;旅游房屋出租;自助餐廳;旅館預訂;茶館;汽車旅館;酒吧服務等商品上。
之所以將訴爭商標駁回,不是因為什么其他多么復雜的原因,只是因為單純的近似而已。
引證商標是第20923581號“格林瑞泰貝殼”商標,2016年8月9日申請,2017年10月7日被核準注冊在第43類,自助餐廳;餐廳;茶館;飯店;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養(yǎng)老院;酒吧服務等商品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從整體結構來看,訴爭商標“格林豪泰貝殼酒店”與引證商標“格林瑞泰貝殼”均為文字商標。其中“酒店”一詞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指定使用的服務上顯著性較弱,而訴爭商標中的“格林豪泰貝殼”與引證商標“格林瑞泰貝殼”僅有一字之差,二者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在你想起要申請商標時,卻發(fā)現已經有他人搶先申請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這樣的境遇是最為可悲的。
就比如這起案件,即使格林豪泰提出引證商標實屬惡意搶注,并且已經針對引證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但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項主張并非本案的審理范圍,本案為商標授權案件,主要是對被訴決定合法性的審查,且上述無效宣告程序的結果待定,并不必然導致撤銷被訴決定的后果,故上述理由并非本案中止審理的當然理由;同時,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商標,依然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權利障礙。故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據小典君查詢,格林豪泰的確已經對第20923581號“格林瑞泰貝殼”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但目前相關網站尚未查詢到其請求結果。如果說成功將其無效,那尚有挽回余地,而如果請求被駁回,那么結果可想而知。
商標申請注冊,講究個先到先得,時間相當關鍵。若是遇到他人搶注,可以通過提無效宣告來想辦法挽回,但從各方面來講,如此需要耗費太多的人力,物力,甚至財力。所以我們都會建議,申請商標,萬萬不可將時間拖得過長。反復猶豫,或是任由他人搶注,都是商標保護的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