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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8-11-19 09:52:42
11月13日,朝陽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準許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展拓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根據裁定內容,涉案兩房地產項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均不得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據介紹,該行為保全裁定屬于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也是《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北京市法院針對侵害商標權行為作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訴中禁令。
據悉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索賠300萬元。
同日,兩公司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對方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上使用與“金茂中心”“金茂外灘”等名義進行命名和銷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網站上及以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墻廣告、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使用與“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銷售、宣傳和推廣。
法院審查認為,原告屬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涉案行為保全申請。在案證據顯示,被告未經許可,將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外灘”“金茂·外灘”“銀灘金茂廣場”“溫商·金茂外灘”等進行銷售,并通過公交站廣告牌、營銷中心指示牌、樓盤招牌以及房網絡使用“金茂外灘”“溫商·金茂外灘”等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介紹和宣傳,具有侵害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涉案商標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產項目屬于標的額較大的商品,且正處于推廣及實際銷售中??紤]到原被告在經營范圍、服務內容極為接近,結合“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控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極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商品,進而對兩公司合法權益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責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符合損害的平衡性。
同時,原告已向法院提供擔保金額為320萬元責任保險保函。結合在案證據中被控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范圍等,原告的擔保金額及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的要求。法院指出,在執(zhí)行本裁定的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被告因停止被控侵權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失,法院將責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追加相應擔保。如兩公司不追加擔保,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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