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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9-16 10:47:58
8月4日,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了解到,環(huán)球佳釀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球佳釀”)就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裁定的“‘國粹’商標無效宣告”提起訴訟,該案近期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
了解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曾在2020年8月作出的裁定中,裁定“國粹”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對此,環(huán)球佳釀認為,“國粹”商標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相關公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不會因商標含有“國粹”一詞對產品質量產生誤認,且訴爭商標經長期大量使用,已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相關公眾不會產生誤認。
另外,環(huán)球佳釀訴稱,“國粹”是指中國固有文化中的精華,雖包含“國”字,但不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且訴爭商標在長期實際使用中也未造成相關消極、負面影響。故環(huán)球佳釀認為“國粹”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則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環(huán)球佳釀的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漢字“國粹”?!皣狻睘楣逃性~匯,通常是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最富有獨特內涵而深受人們歡迎的文化遺產。將“國粹”作為商標使用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已違反2014年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國粹”具有特定含義,將之使用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易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且“國粹”作為具有固定含義的常用詞匯,不應作為商標被獨占,否則會對我國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等產生一定不良影響。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駁回環(huán)球佳釀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