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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7-16 09:51:51
7月15日,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對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朝陽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的再審申請。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認為,二審法院將品牌專賣店的門店招牌商標認定為“銷售日雜百貨服務(w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同時,為銷售商品而附帶提供的包裝袋不是獨立的商品,其所附商標是對商品商標的宣傳,不是對第16類的包裝用塑料袋或紙袋商標的使用,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確有錯誤。此外,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商品包裝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與(2018)京民終171號、(2018)京民終172號判決情形相同,屬于重復侵權(quán)。據(jù)此,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請求撤銷(2019)京0105民初27092號判決(簡稱一審判決)以及二審判決,由法院再審本案。
而法院認為,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二審法院將品牌專賣店的門店招牌商標認定為“銷售日雜百貨服務(wù)”錯誤。但是根據(jù)在案事實,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鋪中除銷售毛巾、被子外,亦銷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裝、電器、化妝品等多種商品,故該店鋪并非專門銷售毛巾、被子等棉織品,而是銷售日雜百貨?!懊尢锕尽⒈本o印良品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裁判文書顯示,關(guān)于包裝袋所附商標的使用是否屬于涉案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品包裝主要是指商品制作過程中為實現(xiàn)商品流通方便而進行的包裝。涉案專賣店專門為不特定商品統(tǒng)一提供售前印制好的包裝袋,實際是該店鋪提供服務(wù)的一種方式,系方便消費者帶離各類商品而使用。根據(jù)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被控侵權(quán)產(chǎn)品“毛巾”“薄被”上并未使用涉案商標,標簽上使用的是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母公司依法注冊的商標“MUJI”,“可見,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事實上已做到對涉案商標權(quán)的合理避讓。”
了解到,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無印良品侵犯商標權(quán)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行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在個別設(shè)計的毯子、床罩、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地毯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的商標權(quán)。
天眼查顯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是其旗下子公司,棉田公司擁有北京無印良品52.38096%的股權(quán)。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東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持股比例為100%,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北京朝陽第三分公司是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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