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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8-03-08 09:37:03
經過近三年的法律糾紛,耐克終于贏得了 AIR Jordan 商標品牌的 Logo:飛人(Jumpman)的版權訴訟。
Jordan Brand 標志性的 “Jumpman” Logo,可謂運動史上最成功的一個 Logo 設計案例,該創(chuàng)意源于 Nike 為 Michael Jordan 拍攝的一張宣傳廣告,廣告中 MJ 在芝加哥的黃昏中 “飛翔”,不僅展示了自己驚人的彈跳力,也為第一款簽名球鞋 Air Jordan 1 開啟了一段輝煌的歷史。
根據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里。他表示,拍攝照片時,自己和喬丹花費很多時間商量拍攝的動作和角度,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tài)啟發(fā)。
不久之后,這張照片被耐克看中。作為自由職業(yè)者,持有版權的倫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為耐克兩次使用這張照片的費用。
1987年,這家運動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攝了一張飛人扣籃圖,并且引申設計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標志。在此過程中,耐克曾支付給倫特米斯特1.5萬美元,但并沒有買斷這一版權。
距離原照片拍攝超過30年,耐克利用這一飛人標志賺得不少。
此時,倫特米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當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協議,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訴。倫特米斯特表示,當時耐克購買照片使用權只適用于Air Jordan 1的廣告,后來耐克將此創(chuàng)意用在品牌標志上則屬于侵權行為。
經過兩年多的審理,最終商標品牌版權之爭落幕,耐克贏了,因為法官認為,雖然這一空中芭蕾動作創(chuàng)意源自倫特米斯特,但這只能證明1984年那張照片的版權屬于其本人,他的版權并不足以在這一概念上形成壟斷。最終,法院駁回倫特米斯特在2015年對耐克的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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