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fā)布時間:2017-06-09 10:31:34
與普通的有體物如房屋、汽車等不同,商標是典型的無形財產(chǎn)。無形財產(chǎn)的權屬狀態(tài)不像物的占有那樣直觀清晰,而且一個商標在同一期間還可能會有多種權利同時并存。當商標權受到侵害時,哪個主體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呢?
商標的許可使用分為三類,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獨占使用許可,顧名思義,即被許可人獨占性的享有商標的所有權能,在許可的時間、地域內(nèi),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由上可知,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在許可使用過程中,是商標權的唯一權利人,自然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人作為僅有的被許可人,既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提起訴訟,亦可以在商標注冊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普通使用許可人提起訴訟的限制較多,因為普通使用許可人從商標注冊人處取得的權能是極小的,商標注冊人可以把商標使用權許可給多個普通使用許可人,多個普通使用許可人之間互不干涉,因此訴訟的權利也相當受限制,只有在注冊商標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比如A公司創(chuàng)立“A”商標并許可B廠商使用,當他人侵犯了“A”商標權的時候,如果此許可是獨占使用許可,那么只有B廠商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如果此許可是排他使用許可,則A公司和B廠商都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如果該許可是普通使用許可,B廠商原則上無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只有取得A公司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
下一篇:購買商標的步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