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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1-02 11:19:30
說起“益達”這個商標,你覺得它是什么呢?是口香糖還是牙膏?在過去的6年里,這兩種商品都是真實存在的,再往以后,你或許就看不到益達牙膏了。因為近日再高法院判決,認定上述二者商品類似,對于益達牙膏這個注冊商標,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法判“益達”口香糖贏了
益達”牙膏與“益達”口香糖商標之爭開戰(zhàn)于2010年。箭牌公司針對“益達YiDa”牙膏商標提出異議,但未獲得商標局支持。隨后,12月提出異議復審,怎奈商評委也不站在箭牌公司這一邊,異議復審又失敗了。箭牌公司不得不到法院提出訴訟,但一審、二審均敗訴。最后,堅決不放棄地箭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6年的堅持,最終贏得了最高法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非醫(yī)用口香糖與牙膏在功能效果、零售模式和消費特點方面非常接近,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所以,應當認定二者屬于類似商品。
心疼“益達”牙膏背后的公司
首先我們應該為箭牌公司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行為點贊!如果不是足夠堅持,它也不會等到這個結果。知識產(chǎn)權是一個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也難怪箭牌公司6年的堅持,幸好有了回報。作為一個企業(yè),無論是知識產(chǎn)權的前期保護還是后期維權,都要做好全面的布局。這一方面,單憑個人的力量很難做到全面的長遠的知識產(chǎn)權布局。
其實,在這個商標糾紛案中,作為“益達”牙膏商標權利人廣州市倩采化妝品有限公司其實是有點冤的。因為它是在2010年7月27日,通過商標轉讓獲得第4317298號“益達YiDa”在第3類有商標專用權。當時,這個商標還不是注冊商標,在商標公告期就受到了箭牌公司的異議申請,之后的6年,這個品牌其實一直處在做也擔心不做不甘心的狀態(tài)。
所以企業(yè)在選擇商標轉讓時,應該盡量選擇已經(jīng)拿到商標注冊證的商標,這樣商標侵權的風險會降低很多。
現(xiàn)在商標轉讓已經(jīng)成為了一種趨勢,商標轉讓固然好處多多,但是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可以說處處都是陷阱,所以在商標轉讓的過程中如何規(guī)避這些問題呢?避免成為下一個”益達“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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