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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10-20 09:50:07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蹦敲瓷虡俗酝ㄓ妹~有哪些呢?
一、通用名稱的定義
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nèi)法定或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二、通用名稱的種類
通用名稱包括兩類,即法定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1)法定的通用名稱
即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范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如:VCD、DVD等。
大家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應先仔細查閱與商品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看看自己的商標名是否為通用名稱。
(2)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即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如:金駿眉(茶名)、單車等。
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但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注冊的商標名是否是通用名稱,可以在注冊商標前,咨詢專業(yè)的商標代理機構。
三、通用名稱的判定方法
(1)地域判定法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nèi)公眾的常識為判斷標準。但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因素,在某個特定地域內(nèi)形成的商品的通用稱謂,也可以被認定為通用名稱。
(2)時間判定法
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如果商標在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成為通用名稱,則該商標屬于通用名稱。如果商標在申請時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不是通用名稱,則可以注冊成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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