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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7-28 15:25:38
7月26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與遠速修(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遠速修公司曾用名為騰迅(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騰訊公司訴稱:騰訊公司的第14425464號“企鵝”商標在相關產品上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構成馳名商標等。遠速修公司在其網站及APP等使用“企鵝快保”文字等,容易誤導公眾,損害騰訊公司的利益。遠速修公司同時使用了與騰訊公司字號“騰訊”相近似的企業(yè)字號“騰迅”,主觀惡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騰訊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遠速修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騰訊公司“企鵝”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等。
被告遠速修公司辯稱,不同意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其的訴訟請求。“企鵝快?!钡?a href="/" target="_blank">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遠速修公司原名稱系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經營范圍與騰訊公司不同,遠速修公司基于對行政部門的信任使用“騰迅”二字,沒有搭便車的惡意,且現已更名。
裁判結果為被告遠速修(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騰訊網、新浪網上連續(xù)七日刊登聲明等,并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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