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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4-05 10:31:19
商標異議是商標公告期間,任何自然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申請。商標申請人在此期間收到商標局郵寄的《商標異議書》一份,在規(guī)定期限內,商標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答辯,對于異議人提出的商標不予注冊的理由做出辯駁,說服商標局審查人員核準注冊申請商標。
商標異議答辯期限:
一、提交材料規(guī)定期限:30日
公告期三個月內,商標申請人自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寄交給商標局。
直接遞交日(該日期為商標局收到材料的日期,判斷答辯申請有效與否):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jù)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
郵寄日(該日期為商標局收到材料的日期,判斷答辯申請有效與否):
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jù)的除外。
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并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xiàn)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商標局對當事人陳述理由做出裁定期限:12個月+6個月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jīng)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三、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提出復審規(guī)定期限:15日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審做出決定的規(guī)定期限:12個月+6個月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五、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規(guī)定期限:30日
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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