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是指根據(jù)CI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獲得OHM(歐盟內(nèi)部市場協(xié)調(diào)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nèi)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歐盟商標注冊目前包括以下成員國:
歐盟國家,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蘭,捷克共和國,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等等28個。
歐盟商標具有以下特點:
1.低成本。此商標只需一個歐盟28國的注冊申請即可。如各成員國單獨申請,每成員國約為1萬元,個別國家注冊費過高,歐盟注冊費大幅下降;
2.保護程序集中化。所有28個歐盟成員國都可以進行商標注冊,并且商標案件的判決將在所有歐盟國家執(zhí)行。
3.該商標只能在一個歐盟國家內(nèi)使用。對以未使用的商標為由的撤銷申請,在歐盟任何國家使用該商標,足以表示反對;
4.優(yōu)先享受《巴黎公約》。對于一個或多個特定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共同體商標六個月后,巴黎公約成員國對共同體商標有優(yōu)先權;
5.已在歐盟成員國注冊并可在歐盟境內(nèi)申請注冊的商標。
6.既可注冊文字、標識等新商標,也可注冊聲音、氣味、產(chǎn)品外觀、結構等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