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歐盟商標條例第8條,如果在后申請的商標與前一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類似,可能會使公眾感到困惑,則該商標申請將不予批準。要確定混淆可能性,必須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包括對相關公眾的識別,對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比較,對相同或類似商標本身的比較。
因此,第二個 EUIPO申訴委員會在其裁決中指出,部分公共爭議商標受到了公眾的普遍關注(并不局限于消費者和亞洲背景),另一部分則受到了專業(yè)機構的高度關注。而第二上訴委員會則將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進行了簡單的比較,得出了兩種結論:一是在商品保護范圍內的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的相似之處,二是在視覺近似與概念近似方面的研究。另外,第二個原告 EUIPO委員會認為,原告沒有能夠證明其商標通過使用或加強其特殊特性而獲得了市場聲譽,因此以前評估的特殊特性,原告的商標完全取決于商標本身的特殊特性。歐盟聯(lián)盟第二申訴委員會認為,原告之前的馬克是歐盟的普通公眾,因為它沒有特殊意義,相關公眾可以理解,因此具有普通意義,因此不能向原告提供更高層次的保護。
這一案例對中國企業(yè)在歐盟國家申請中國商標和對其商標的保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對有意向歐盟申請中國商標的申請人來說,在歐盟商標申請及后續(xù)相關程序中,必須明確中國商標將被認定為圖形商標而非文字商標。所以,在對可能構成沖突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時,要注意到,主要是通過視覺方面進行比較,而在整體比較中,語音和概念的比較被認為不那么重要。如先前商標被發(fā)現(xiàn)為相同中文版本,后來的申請者可考慮加強設計,在申請擁有者或申請者申請時,可考慮增加其獨特的視覺效果,從而降低反對的風險。
首先在歐盟舉辦的中國商標持有者,如需提出異議,其無效和訴訟權利,不應該將中國相關公眾直接定義為背景下的商標在中國和東亞消費者群體,但應該結合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考慮,尤其是在歐盟內被視為普通消費者群體的情況下,要注意,“相關公眾”并不能閱讀和理解中國,即使以前商標案例中的商標和商標與中國文字完全相同,如果視覺效果不同,則很難被稱為相似或相同,歐盟商標注冊局第二申訴委員會再次提醒決定保護中國歐盟商標持有者權利的活動,如果你想要限制東亞相關公眾的相關背景,了解相關人士,那么漢字應與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結合,而非簡單地證明商標是中國“在”的事實。與此同時,如果相關公眾的范圍不能縮小到這一上限,商標標識的相似度比較不必遵循的相似發(fā)音和含義也符合中國人的習慣,但應注重視覺方面的比較。